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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是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110网律师
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
害赔偿”范畴?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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