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2年2月25日20时25分,被告刘某驾驶的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4国道507公里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原告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顺坏。本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刘某驾驶的出租车登记车主为济南海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保山东分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经调解无能达成协议。张某以刘某、济南海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保山东分公司做为被告诉至法院,原告张某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该所出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二次医疗费约12000元;伤后医疗终结时间为7个月(包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原告张某车辆经中国平安财保山东分公司定损,最终核定该车损伤为626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775.06元、护理费800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23450元、交通费5979.7元、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维修费6262元、修车救援费1180元,看车费350元、拖车费1600元,共计133657.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法、保全费。
律师观点:
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应由中国平安财保山东分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原告的实际损伤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人刘某及济南海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二、原告的损失应在法律规定范围予以支持。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伤、鉴定费、停车救援费应依法支持。
2、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转院及处理事故期间支出大量交通费,但其主张过高,法院应酌情认定。
3、精神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对其身体及精神上均造成一定损害,但原告主张1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法院应酌情认定。
法院判决:
1、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保山东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867.2元、护理费7520.59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85971、79元。
2、由被告济南海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刘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25137.32元、二次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5元、鉴定费2200元、停车救援费1530元、财产损失4262元,以上损失共计46284.32元,已经支付19362.26元,剩余26922.06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3016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3536元,由原告张某承担336元,由被告刘某、济南海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承担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