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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辅导:外国法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4-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对外国法加以查明的过程中,有时还会提出一个外国法的解释问题,即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性质和内容作出解释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牛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官对外国法的认识和了解毕竟有限,而且外国法本身亦难免有模糊和不清楚之处。

在国际私法上,有的学者将这个问题视为所谓“二级识别”问题,即对准据法的解释,但也有学者反对这种主张。无论如何,学者们大都主张依外国法所属法律体系来解释外国准据法的有关规定: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例如,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解释外国法,应在其所属之法制范围内并搔该法制所定之解释规则为之。又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5条规定:对外国准据法的解释,依所属的法律。

再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5条为“外国法的解释与适用”,规定:外国法律应依据其本身的解释标准和时间上的适用规则加以适用。值得注意的足,这些规定都肯定解释外国法依其本身的解释规则为之;并且,这些规定没有将外国法的解释问题放在识别项目下加以规定,而是将之同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放在一起加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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