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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过程律师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4-02-09    作者:江珍来律师

死刑复核过程律师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因此,在判死刑后,在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介入研究材料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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