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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争取了立功、自首成功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刘存权律师
为一涉嫌盗窃罪争取了立功、自首成功获得轻判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马某、马*某、王某三人是有专门的运输货车的私人运输团队,接受江门一纸业公司的雇佣,帮助该公司从港口运输废纸回公司,后在一名废品老板的诱惑下,共同计划盗窃。于20136月至7月期间在运输过程中偷偷运输到蓬江区一工业区的仓库内将运输车的废纸盗出后再注入相应重量的水补充废纸的重量,以逃避公司的检查,以此方式先后盗窃了四次,共3370元,另外盗窃未遂一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0139.045元。
马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73日被江门市蓬江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810日被蓬江区公安机关逮捕,20131125日被蓬江区检察院以江蓬检刑诉(2013787号起诉书移交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的家属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辩护人,刘存权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马某,了解到本案马某没有脱离现场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同案被告人,明显属于自首和立功刘存权律师向检察院及时提出了自首和立功的情况,并详细进行分析,获得了检察院起诉书的确认认可,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争取到最低的限度。蓬江区人民法院也采纳了刘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于20131227以(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判决仅三天后(即201412日)马某就成功获得释放。
 
马某被控盗窃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马某,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应当属于职务侵占,由于本案马某职务侵占涉案的数额较小,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因此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一般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并没有对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划分,并未将临时工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其是正式职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无论是正式职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作为深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雇佣的运输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被告人马某依其岗位、职责,在负责办理货物托运工作中具有对相关货物的控制权。马某正是利用了单位委托其负责托运货物和掌管货票的职务便利,采取对废纸饶水等方式注入相应的水分重量,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临时经手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特征。由于被告人马某涉案的职务侵占既遂的物品价值仅为3370元,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马某有自首的行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对自首予以确认,在此就不再展开论述。
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马某有自首的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马某有立功的行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对立功予以确认,在此就不再展开论述。
被告人马某自首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马*某,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马某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相关的收据,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此也已予以确认。
马某归案后积极主动的将职务侵占既遂的物品价值3370元以及未遂的物品均退还以及赔偿了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在最后一次职务侵占作案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犯,该事实公诉机关已在起诉书中予以了确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马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没有一丝一毫的隐瞒,且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是在收购废纸“老板”的诱惑下,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加上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因而一时犯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每次侵占的数额都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面对打工这个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八、关于量刑方面,被告人马某涉案的金额比同案被告人马*某、王某要少得多,只有他们涉案金额的一半。而且被告人马某比他们有自首和立功的行为,因此在对被告人马某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至少因当明显轻于马*某和王某。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因当属于职务侵占,由于涉案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因当以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量刑。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有自首、立功、退赃赔偿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不大、悔罪表现明显、且属未遂犯、初犯和偶犯,应当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即便对其判其刑事处罚,被告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也应宣告缓刑。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辩 护 人: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
    师:刘存权         (签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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