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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问:得过脑梗塞的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王老太与其丈夫赵某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赵先生、赵女士。赵某及赵先生早年已经去世,1999年被诊断为脑梗塞的王老太为了避免在其去世后晚辈因财产之争起纠纷,决定就自己的财产立下遗嘱。
  2013年9月27日,她就自己的意识能力到医院做了诊断。医院诊断为:精神意识清楚。2013年9月29日,王老太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立遗嘱行为进行律师见证,并由该所李律师作为代书人、邵律师作为见证人,王老太立遗嘱一份,遗嘱记载:“我王老太现立下遗嘱:百年后,我名下的所有财产,由我女儿赵女士 一人继承……”该遗嘱由王老太摁手印,李律师、邵律师签名确认。不久,王老太去世。
  对该遗嘱,其儿媳李甲认为王老太之前曾被诊断为脑梗塞,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未作公证,属无效遗嘱。
  赵女士遂咨询,母亲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答:立遗嘱时意识清楚则所立遗嘱有效 
  《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应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被继承人经医疗机构诊断精神意识清楚,故能够认定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王老太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死亡前所立的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均为职业律师;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并在立遗嘱前两日。综合以上因素,王老太在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其所立遗嘱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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