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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怀孕的事实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2-15    作者:110网律师
在女职工怀孕的事实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任意一方都可以向对方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经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该种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往往能够缓和双方的劳资矛盾,达到和谐处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实践中常常被运用。
女职工在怀孕时期,可能会存在影响其正常工作的情况,该时期是劳资关系较敏感的时期,往往也是劳资矛盾高发的一个时期,在该段时间,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看下面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与上海某设计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2月至2011年2月;在2011年1月份,用人单位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张某接到该通知;同时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时,获知其怀孕的事实,将怀孕的事实告知了单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张某后悔,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案例二
刘某于2011年3月与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上级主管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但刘某也不存在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找其谈话要求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刘某基于长远的和自己职业发展的考虑,同意了单位的协商解除,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在签订协议后3天,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已经怀孕5周。刘某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找到其他工作,随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协商解除协议,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双方在自由协商、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结束做出了双方明确的约定,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不违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是允许的。
但是有两种情况是例外的,1、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2、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但是请求撤销的人员应当对存在以上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案例一中,女职工在明知自身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则充分体现女职工在考虑自身怀孕因素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两种例外的情况,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依法有效。
在案例二中,虽然女职工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处于怀孕周期内,但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自己怀孕的事实,女职工提供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也证明了是在协商解除之后获知怀孕的,故对女职工在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也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重大误解,该协议应予以撤销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应与恢复劳动关系,
上述文章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高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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