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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钱变大钱”犯罪行为 律师称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110网律师
“小钱变大钱”犯罪行为 律师称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文/邝宪平
凭着一张能言善辩的巧嘴,谎称会“法术”,能将“小钱”变成“大钱”,趁被害人不注意实施掉包计,最终法术失灵,被绳之以法。近日,遂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两名以“小钱变大钱”方式诈骗钱财的犯罪嫌疑人。此类骗术在各地也曾发生过,也有不少人因为轻信被骗走钱。其实这已经是“老掉牙”骗术,那为什么还会有人轻信上当呢?皆因一个字“贪”惹的祸。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4日,遂川县公安局接到该县大坑乡张某报警,称当天10时许,两名骑摩托车男子将其骗至遂川县泉江镇木岗村公路边“蕉头窝”的山上采用以“小钱变大钱”的方式骗走其现金2.227万元。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通过询问受害人得知,该两名诈骗男子年龄偏大,为遂川县本地人。通过摸排和受害人辨认,最终确定了郭某、杨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但二人已不知所踪。2014月1月14日,遂川民警通过侦查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已回到遂川县家中,民警随即在遂川县泉江镇共裕村和雩田镇雩田村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对其以“小钱变大钱”方式诈骗张某现金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以“小钱变大钱”方式诈骗张某现金2万余元行为,疑似于诈骗行为。因此,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非法获取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调包”的手法秘密窃取,其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获得其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制造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是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张某相信其可以小钱变大钱,于是主动交出2万余元钱给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其主观上是自愿交出财物的,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两种罪名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即采取的犯罪手段及方法不同,被害人对财物的处理态度也不同。盗窃罪的被告人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主观上是非情愿的;而诈骗罪的被告人是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给被告人,其主观上是因受蒙蔽而情愿交出财物的。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采取的犯罪手段存在迷惑之处,前期是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蒙蔽被害人张某,使被害人相信能小钱变大钱而自愿交出2万余元钱给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后期又是采取“调包”的手法窃取2万余元钱。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22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假如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假如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其中一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假如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假如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温馨提醒
犯罪分子固然可恶可恨,但人们是否也应从本案中汲取侥幸、贪婪之心不可有的教训。这种骗局的共性是骗子以“小钱变大钱”为诱饵,以“调包”为手段进行多人协同诈骗。它利用的是一些人求财心切、防范意识不强甚至是迷信的心理,目标多为中老年女性。春节临近,提醒市民群众务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犯罪线索,应该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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