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一、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作为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量刑方面,“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重大损失”暂无明确标准,实践中,一般为造成贷款追回成本高或者骗取手段恶劣、多次骗取或者因骗取被处罚过,再次骗取等情节的为“其他严重情节”;“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实践中,一般以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名誉损失或者资金损失,处三至七年徒刑。
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量刑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无此要求,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可构成;2.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仅是金融管理秩序;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本案中,黎某骗取到的贷款数额为5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起点刑罚为10年,而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起点刑罚为半年,因此本案中正确适用罪名,不仅对统一基层检法两家意见及以后同类案件作参考起重要作用,更是严重影响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本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四次审理,才最终结案,其谨慎程度可见一斑。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点在于均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也是两罪之间容易混淆的原因。
四、承办过金融诈骗罪案件的法律人都清楚,究其本质,罪名之争背后是证据间的博弈,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身是僵化的,只有事实是“活”的,因为事实是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证据影响事实,事实决定适用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影响被告人本身。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最终结案的都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