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
——吴xx故意毁坏财物案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爆炸公共安全
【案 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判法院】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判日期】2001年7月27日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2辑(总第44辑)
栽判规则:
为迫使岳父母交出自己的妻子,以爆炸的方法炸毁岳父母的局部房屋,并 未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妻子杨xx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睦,杨xx下落不明。被告人怀疑是其岳父母隐蔵并转移了杨xx,多次要人均被拒 绝,遂企图用爆炸的方法将其岳父母房屋局部炸毁,用以恐吓其岳父母,迫使 其交出杨xx。被告人无证购买炸药、雷管等物到其岳父母住房处引爆,致使 该房屋及屋内部分物品被炸坏。
争议要点:
被告人炸毁其岳父母住房的行为属爆炸罪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炸毁其岳父母房屋的局部,使其岳 父母受到惊吓,并非为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受害人的财产安 全,并不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被告人实施爆炸的结果看,被
告人用少量的爆炸物对单独的住宅进行爆炸,所产生的结果不足以危及其他 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 此,被告人的行为与爆炸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两次私 自购买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在与其妻发生口角 而致其妻外出后,竟无端怀疑是其岳父母隐藏和转移,多次向其岳父母追要妻 子未果,遂起报复之心,以爆炸方法毁坏其岳父母财物,致使其岳父母财产损 失数额接近较大,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数罪 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 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 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