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将雇主留在车内的財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认定
司机将雇主留在车内的財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认定
——蒋xx侵占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侵占盗窃
【案 由】侵占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6)罗刑初字第92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9月2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I蒋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受雇司机,在独自开车时,将雇主留在车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 还,构成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雇用被告人为其开车,被告人独自开车外出期间,发现被害人留在 车上的工作包,包内有人民币30,000元,便将该款及手机(评估价值人民币 2375元)取走,将车停在路边,并写下一张字条(内容为“对不起急用一定 还”)连同车钥匙放在驾驶室的仪表盘上后逃跑。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受雇于被害人,为被害人驾驶小车,其独自开车时,车是在其控制 之下,其对车主放在车上的财物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被告人却利用该便利 条件,将车上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虽然被告人留有字条,但财物已被 其挥霍,并无归还之意,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 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