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认定
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认定
——杨xx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上诉案
关键词:绑架索取财物寻衅滋事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12月31日
【上诉人】杨xx、吴xx、李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裁判规则:
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三名上诉人等候在歌舞厅门前,正准备对乘车回家的“三陪小姐”进行抢 劫时,恰遇田xx从歌舞厅出来,上了上诉人杨xx驾驶的出租车,要求杨xx将其送至目的地。杨xx驾出租车行驶几十米后,躲在暗处的上诉人吴xx、上诉人李x也上了车。三名上诉人用宽胶带将田茂云的双眼和双手缠住, 綁架至旅馆内,向田xx要钱未果后,三名上诉人从田xx的存折中取出现金 5000元后才将其放走。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是当场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 交付财物;绑架罪是使用暴力手段等将他人作为人质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或 者满足其不法要求。如果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应定 抢劫罪。本案中,三名上诉人对田xx实施了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迫使田xx本人用存折取出现金,目的是直接劫取田xx的财产。三名上诉人向被 害人田xx暴力劫取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其他的人,其行为特征与以勒索 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行为是不同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应定 为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綁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