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的亲属主动报案协助抓捕的情节认定
犯罪分子的亲属主动报案协助抓捕的情节认定
——金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刑事责任减轻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高刑终字第12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金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判规则:
犯罪分子亲属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分子下落时,主动报案,提供藏匿 地点及其身体特征等情况,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分子,可以减轻犯罪分子 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将被害人骗至暂住处,使用木凳、切菜板等猛击被害人的头部劫取 款物。作案后,上诉人逃离现场。上诉人之弟得知上诉人犯罪后,劝其投案自 首未果。其弟拦截警车主动报案,提供上诉人藏匿的地点及其身体特征等情
况,并带领民警将上诉人抓获。
争议要点:
上诉人之弟协助民警将上诉人抓获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上诉人的刑事 责任。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受害人当场交出 财物或抢走受害人财物的行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 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 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上诉人之弟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上诉人下落时,主 动报案,提供上诉人藏匿的地点及其身体特征等情况,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上 诉人的行为可以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