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区分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区分标准
——谷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未遂既遂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谷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
裁判规则:
转化为抢劫罪以犯罪行为人是否实际劫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作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某停车场用其携带的改锥撬开车锁,盗窃他人自行车时,被保安 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其用改锥将保安员颈部划伤,致保安员轻微伤。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转化抢劫罪以犯罪行为人是否实际劫得财物或 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本案上诉人未实际劫得财 物,且只造成他人轻微伤,尚未达到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既遂标准,故依 法应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 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 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 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
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