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考点:行政效率
发布日期:2014-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尽可能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正和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效率原则的提出导源于经济学方法对法律的渗透,揭示出法律内在的经济属性,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作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率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可能造成行政机构低效率的两种途径是:具有与促进效率相反的目标;不论其目标是什么,它没有将其追求目标的成本最小化。”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各种资源是指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以及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包括有形的物质成果和无形的精神成果。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行政效率就是政府效率,政府效率就是政府生产力,它是一种推动社会发展的综合生产力。行政效率可分为三个层次:组织效率(高级决策层所表现的效率)、管理效率(中间管理层所表现的效率)和工作效率(基层工作人员所表现的效率)。这三个层次的效率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是不能单独存在的。
可从多方面多角度来理解行政效率:一是指投入产出的定量比例关系;二是指最佳的选择;三是指能达到的最高纪录;四是指完成既定目标的程度;五是指及时有效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上述几个方面都是从宏观上评价行政效率,而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则应结合实际予以综合衡量和评价。我们经常用以评价、衡量、测算行政效率的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行政费用测量法(从单位费用、人均负担、剑术?费用来测量);行政功能测定法(将每项目标与理想目标和必须达到的标准进行比较);因素评分法(给人力、经费、物资、机构、制度、方法打分)。我们也可换个视角来考察行政效率:局部与整体(坚持局部效率从属于整体效率);短期与长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单纯经济效益应从属于社会效益);正效益与负效益(全面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