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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考点:信赖保护原则
发布日期:2014-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

(1)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3)行政机关违法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行政许可的撤回条件: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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