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马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雇员雇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赔偿责任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1月24日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剑峰(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马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
裁判规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基本案情:
上诉人雇用原审被告人马XX为其工作。因马XX怀疑被害人所送的货 物掺假,被害人否认并出言不逊,二人产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马XX用切肉 尖刀刺向被害人背部,致被害人倒地死亡。
争议要点:
马XX的行为如何定罪;上诉人作为马XX的雇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马XX在受雇于上诉人处,因货物质量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 执,在扭打过程中,用尖刀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 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人马良生的雇主, 马良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被害人死亡,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