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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因行为致人死亡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诱因行为致人死亡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认定
——杨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严重疾病伤害行为诱因死亡结果法定刑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06)刑复字第121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20061114
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
裁判规则:
对生前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的伤 害行为只是诱因,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虽无法定减轻处罚情 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其堂叔的房屋旁边,发现拾荒者田学山的编织袋内有杨xx家 的一张旧渔网,即持木棍殴打田xx,致田xx手臂、右肩等部位多处散在软 组织挫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xx生前患晚期门脉 性肝硬化、巨脾症、冠心病等严重疾病,在遭受外伤等诱因的作用下引起与肝 脏连接的腹膜撕裂出血休克死亡。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可否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裁判理由: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 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髙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 判处刑罚。被告人用木棍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鉴于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 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被告人 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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