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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善良动机产生过激暴力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基于善良动机产生过激暴力行为的认定
-~陈X、程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善良动机过激暴力行为致人死亡虐待故意伤害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程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基于教育好被害人的善良动机对被害人进行教育的时候,产生了过激的 力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不构成虐待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教育3岁的被害人识字时,因被害人发音不准而被激怒,二被告 人持拖鞋、鞋刷连续多次击打被害人身体,又用巴掌击打被害人的面部,被害 人随后出现发烧呕吐症状,后出现呼吸急促、双眼瞪视的现象。二被告人拨打 120求救,待急救医生赶到时,被害人巳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被钝性物 体多次打击身体多部位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玲 在其母陪同下投案。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 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 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在主观上嫌弃被害人,没有实施持续 性的虐待行为,是基于教育好被害人的善良动机对被害人进行教育的时候,产 生了过激的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被告人作为 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3岁的被害人抗击打能力低,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 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超出了惩戒子女的一般体罚的限度,被告人对被害人所 受的伤害不可能没有意识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 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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