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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刘智慧律师
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因疏忽未及时续签续订劳动合同,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上海地区规定与司法实践情况,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表现在: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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