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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检  复决[  ]  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如由其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写明代申诉人和被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代申诉人与被代申诉人的关系。)
  申诉人X X X不服X X X人民检察院……(写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X X X申诉理由和请求:……(申诉理由可概括叙述,也可分项表述)。
  本院复查查明:……(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
  本院复查认为,……(概括论述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本院决定,……(写明决定事项)。年  月  日  (院印)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作出复查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首部、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申诉理由和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复查结论及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如申诉理由比较简单的,申诉理由和请求部分可与案由和案件来源部分合并,在“向本院提出申诉”后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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