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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 “未移交的案件”未审结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 未移交的案件”未审结的情形
一丁xx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上诉案
关键词:徇私舞弊未移交放纵
【案 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审判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619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丁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裁判规则:
根据巳经掌握的事实,足以判定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案件”的犯罪嫌疑 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可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 人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需要等待该未移交的案件的审结。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在被指派查处某 村滥伐林木案件中,经初步测算,发现该村2年内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上 诉人向镇领导通报了该村的滥伐林木案查处情况,并接受了镇领导“不要抓 的说情,擅自将滥伐林木数降至20立方米以下,导致本局只对该村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
争议要点:
在涉案村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对上诉人能否追究刑 事责任;上诉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裁判理由:
司法机关在办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过程中只要根据已经掌握的 事实,依据相应的刑事实体规范,足以判定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案件”巳经 涉嫌构成犯罪,且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可对徇 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需要等待该“未移交的案 的审结。
上诉人作为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其职责是认真 执法,保护森林和林木,查处毁坏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林业行政执法中, 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诉人在査办某村 

滥伐林木案的过程中,明知该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行为人依法应受刑罚处 罚,却徇私舞弊,指使他人修改销售账,隐瞒真相,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致 使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滥伐林木行为只受到行政处罚,由此放纵了犯罪,实属 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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