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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张某行为能否认定违背妇女的意志
发布日期:2014-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男,30岁,已婚,王某,女,50岁,系寡妇。张王两人系同村人,双方无过节,关系尚可。某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张某来到王某家中串门,发现王某家中没有其他人,于是抓住王某的胳膊,将王某推倒在床上,强行脱下王某的裤子,将王某奸淫了。案发时,张某没有对王某进行打骂威胁,王某家并未发出异常响声,事后检查王某身上无伤痕,衣物无破损。王某在事发后与家人商量,报警前先通知了张某,张某便托人到王某家要求调解,王某坚决不同意调解,并于当晚报案控告张某强奸。张某虽承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辩解系女方勾引,拒不承认自己强奸了被害人。张某的行为是通奸还是强奸?

  【分歧】

  该案处理时,张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背女方意志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身上无伤痕,衣物无破损,案发时连异常响声都没有,暴力特征不明显。现仅有女的单方面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认定张某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不足,强奸犯罪难以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张某的行为虽然暴力特征不明显,但是现有证据仍然可以认定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应认定张某强奸罪名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初步分析发现:一是王某身上无伤痕,衣物无破损,现场无搏斗痕迹,没有明显暴力迹象;二是没有异常声响;三是两人年龄相差20岁;四是妇女系寡妇,有传说作风不好,男方辩解系女方勾引具有可能性;五是张某妻子年轻漂亮,要强奸妇女,也难以看得上一位年龄比自己大二十岁的寡妇。这些事实使人对女方的控告产生疑问。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上,似乎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难以认定强奸犯罪事实成立。

  然而,进一步的分析发现,按张某的说法,是王某勾引自己双方才发生性关系的。既然承认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可见张某对年龄大的王某仍然是有兴趣的。王某受凌辱后,当晚就将情况告诉了亲人,并与亲人商量对策,王某的亲人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在报警之前先行告知张某,张某闻讯后便托人前往王某家调解,王某坚决不同意调解,随后报警。从报案时间上看,妇女报警是及时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女方的说法——男方是违背女方意志的。但仅此仍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的可能性,例如女方基于报复陷害或者敲诈勒索等目的而有意为之。

  再来看案发后张某的行为,张某得知王某家人要报警的信息后,马上托人到王某家要求调解,自己并不敢露面。从张某托人出面,自己并不露面的事实,说明张某做了亏心事,不敢面对被害人。这个亏心事很显然就是违背王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王某坚决不同意私下调解,排除了王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对方钱财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双方过去没有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双方关系尚可,又排除了王某报复陷害张某的可能性。若张某所言属实,是女方主动勾引的,那么张某应能亲自出面澄清事实,无需躲藏不敢露面。至于女性受侮辱时没有明显的反抗的情形,并不罕见。这与部分女性的性格懦弱有关,一些妇女生性胆小怕事,害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出丑,会辱没名节,不敢全力反抗弄出声响或大声喊叫的情形也是合乎情理的。本案中张某30岁,被害妇女50岁,男方身强力壮,轻易就能制服女方。由于农村女孩子结婚较早,50岁的妇女很可能其儿女都有30岁这么大了,王某平时应是视张某为晚辈的。可以说女方对于张某的性侵犯行为,完全没有防范意识,一时手足无措,没有明显反抗完全是有可能发生的。事后,王某对于张某的行为深感屈辱,这也是王某不愿意调解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强奸事实成立。上述第一种意见存在片面化、表面化的缺陷,未能透过现象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故该意见并不妥当。相反,第二种意见克服了第一种意见存在的问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实际,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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