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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知名专家律师为您讲解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4-01-12    作者:110网律师
“不义之财不可取”—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盗窃罪
近日,湖南省湘潭县审理了一宗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应邀参加其朋友之子的升学礼,因一时贪念,将礼金近万元据为己有。该案经一审判决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通过本案,我们来了解下盗窃罪罪名。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作为中国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历来皆须受刑罚。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为人所控制和占有,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窃罪名的成立需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做“贼”不只心虚,刑罚也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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