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认定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认定
——石xx受贿案
关键词: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代收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4月1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3期(总第74期)
裁判规则:
担任市委副书记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单独或者由其妻子收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副书记期间,接受陈xx等四人的请托,为四 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者由其妻子收取财物。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书记职务便利,非法 收受他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99,897元,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其行 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受贿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依法应予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