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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受贿罪认定
——张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53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225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2009年第6集(总第71集)
裁判规则:
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捷达车后,让他人低价变卖,由他人补足钱款为 其购进髙价本田车,从中获利后为他人谋利的,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某国有企业改制后留任的水电厂排水车间主任,任职期间,其利 用职务便利,向拖欠水电厂欠款的工贸公司负责人索要价值94800元的捷达 轿车1辆,并将该车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后上诉人又其利用职务便利让车间 供货商姚某亮将上述提达轿车以80,000元卖掉。此后,姚某亮又为上诉人购 了价值166,000元的本田轿车1辆并在支付相关手续费用20578.93元后将 该车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在更换车辆的过程中,姚某亮共计付款186,578.93 元,上诉人从中受赔106,578.93元。此后,上诉人为姚某亮谋取利益。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应如何认定其受贿数额。
裁判理由:
上诉人系某国有企业改制后留任的管理人员,故其仍为国家工作人员,符 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上诉人向他人索要捷达车,并以其名义入户,后又将该 车交给姚某亮变卖,据此可认定其对收受捷达车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客观上采 取变现的方式实际占有。同时,其又利用职务便利,让姚某亮低价变卖捷达车 又为其购进髙价本田车,并在从中获利后为姚某亮谋利,据此应认定上诉人的 行为构成受贿罪。姚某亮实际用于为上诉人购买本田轿车支出的车款应为从购本田轿车的车款与手续费用总和中扣除变卖捷达轿车的得款,即为 106,578. 93,故上诉人的受贿数额应为94800元与106578. 93元之和,即 201,378. 93 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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