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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单位存款利息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侵吞单位存款利息的行为认定
——张xx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之便侵吞存款利息贪污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1998618
【抗诉机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2总第55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中,隐瞒月息实际利 率,按低于实际利率计算月息,将本单位存款所得部分利息提出予以侵吞,构 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时任农业银行副行长,经银行决定,将本行引进的资金存往外地以 取得高额利息。上诉人在办理该行转存某支行515万元定期1年存款业务 中,隐瞒月息实际利率,按低于实际利率计算月息,将本单位存款所得利息中 24万元提出,除分给中介人6万元外,余下的18万元上诉人予以侵吞。在 检察院审查农行账务传唤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未如实交代。在检察院立案 前上诉人主动向行领导交代并退出大部分赃款,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又指使其 家属将全部赃款退出。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存款所得利息中的18万元隐瞒不交,非 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县检察院审查县农行账务时,传唤询 问上诉人,其未如实交代,应从重处罚。但县检察院立案前上诉人主动向行领 导交代并退出大部分赃款,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又指使其家属将全部赃款退出 故可以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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