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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案例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王成生于某市农村,到33岁还没讨着老婆。王成的父母很是焦急,经媒婆介绍,他与邻镇姑娘姜芳见面。经过交往姜芳愿以身相许,与王城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提出的条件是王家要给付48000元的彩礼,并表示,只要彩礼到位,马上可以完婚!

王成的父母凑足彩礼当着媒婆的面交给女孩的父亲姜东明。拿着花花绿绿的票子,姜东明表示马上成婚。不久,王成与姜芳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走进了婚姻的店堂。虽然没有大操大办,但也宴请了亲朋好友,婚礼热热闹闹。但婚后不久令王成根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姜芳并不安心在王成家,不时外出,经常跑回娘家。“结婚”两个多月时间,姜芳在王成家呆了不到二十天。后来,结婚仅仅两个多月,姜芳就不辞而别,王成到处寻找未果,找“岳父”姜东明要人,姜说也不知道。后来见没有什么希望,王成又提出要姜东明返还彩礼。姜东明也不再客气,他说:“我并不欠你的钱,虽然是我打的收条,但钱结婚时已经全部交给了姜芹,她也和你结了婚,她的事我管不了!”
    在姜芳不见踪影数月之后,在姜东明不闻不问的情况下,2005年8月8日,王成一纸诉状将姜芳及姜东明告上了法庭 。王成诉称,其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与姜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6日姜芳家经介绍人索要礼金48000元,有姜东明于2月17日所立字句一份。后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同居期间姜芳经常外出不归,后不辞而别。请求法院判令姜芹及姜东明返还彩礼,并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法院最终判决由姜芳返还王成根彩礼40000元,姜芳的父亲姜东明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问题一:在什么情况下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可以返还呢?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姜芳把彩礼全部返还给姜东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立法上处理彩礼问题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实际上,对于彩礼的返还应权衡双方利益,尤其是要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但在本案中,姜芳仅与王城同居两个多月就反悔回娘家,最后又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故过错在于女方,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成的诉讼请求,由女方全部返还了男方彩礼。因此在彩礼返还上,实际上还是以男女方的过错为判断依据的。
从上面看,本案属于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应该有人发问了:
问题二:就是本案中虽然老丈人姜东明收了彩礼,但其实这钱主要用于婚姻开支,应该是代女儿姜芳收下彩礼,怎么能要求老丈人返还彩礼呢?是否应当让女方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实就缔结婚姻关系而言,当事人只能是男女双方,但根据民风民俗,彩礼的给付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另外从判决执行角度考虑,对于这样的案件,确定承担返还义务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由于女方失踪,如果仅判决由女方承担责任,那么判决的最终结果将是空纸一张,将极大的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律师提示:
    那么在结婚时,大家涉及彩礼问题应该注意什么呢?
1、首先是要对感情负责,对对方负责、对自己的幸福负责,切勿因彩礼多少而左右了感情选择。
2
、在双方定好彩礼和结婚等问题后,除了按照民俗民风举行仪式和宴席外,先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对于彩礼,一定要注意要通过媒人交接。因为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因此,中间人就非常重要。
4
、对彩礼,女方父母不应过多干预,最好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由女方自行处理,这样可以一方面证明彩礼的去向,另一方面

可以避免成为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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