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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高利问题一——高利贷的认定及特点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利贷问题,虽然我国学界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达成了共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而,一般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本金及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若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就可认定为高利贷。当然,这只是认定高利贷的原则性标准,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对此加以判断。
       通常而言,高利贷的特点较为鲜明:第一,高利借贷遍及范围广,近年来更具多发性趋势,有关高利借贷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第二,高利借贷的形式多样化,诸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上一期所生利息与本金作为下一期本金处理等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三,放贷者的身份愈发复杂,追索债务的手段也愈似合法。第四,高利借贷往往涉及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第五,高利借贷通常采用不动产抵押,第三人担保等方式,看似便捷随意。
       随着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对借贷事实、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债权人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始采用更多的隐蔽手段来掩饰“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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