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责任认定
——尚xx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管理责任犯罪过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案 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审判法院】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xx、朱xx、李xx、吕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集(总第64集)
裁判规则:
矿山投资人对矿山的劳动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即使其并未参与 实际管理,因其疏于管理致使矿难发生的,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xx出资购买某矿后,任命被告人尚知国为该矿矿长,主持该矿 全面工作,被告人李xx为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被告人吕xx为该矿矿 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科长,负责保卫工作,未行使矿长职责。在矿井基建 过程中,该矿违规建设,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在相关安全设 计措施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在煤矿安监局向其下达了停止施工的通 知,但该矿拒不执行,继续施工。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人即开始组织 生产,该矿“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选任无资质的承包队伍在井下施工,对各施 工队伍没有进行统一监管。最终因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 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四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裁判理由:
涉案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在相关安全设计措施未经批 复的情况下搜自施工;安全监察局向该矿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后,但该矿拒不 执行,继续施工,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尚xx身为该矿矿长, 主持该矿全面工作,被告人李xx身为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对排除事故 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上述被告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忽视安全生产,拒不执行停工指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吕 学增作为矿长未履行矿长职责,在得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向该矿下达了停止 施工的通知后,对该矿继续施工不予阻止,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被 告人尚xx、李xx、吕xx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朱xx作为煤矿投资人,对该矿的劳动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管理义 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失于管理,在安全监察局向该矿下达停止施工 的通知后,该矿继续施工,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朱文友主观上 具有犯罪过失,其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朱xx未直接参与涉案煤矿的经营管理,不知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向该矿下达停 产通知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其责任相对较小。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 仍不釆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