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
——刘xx非法持有枪支案
关键词:配枪资格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案 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3)狮刑初字第43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不具有配备枪支资格的人员,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将他人寄保管的仿“六四”式手枪1把及国产“六四”式手枪子弹4 发分别藏匿于路边的草丛内。后其持该手枪及子弹欲与他人打架时,被公安 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仿“六四”式手枪1把及子弹3发。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裁判理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 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揸自持有枪支、弹药的 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 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 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 支罪。因被告人不是依法具有配备枪支资格的人员,且不具有私自藏匿枪支 后拒不交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私藏枪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 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 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