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的代理
案情简介:2013年2月某一天晚上10点左右,黄某与朋友在揭阳某酒家饮酒后驾驶悬挂假牌号小汽车出行,在东山某路段将骑自行车的陈某撞飞后(致陈某死亡),驾车逃离现场。事后,陈某家属找到我,本人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取得了预期的代理效果。以下为本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存在逃逸致人死亡情节,依法应在第三档即七年以上量刑处罚。 首先,公诉机关查明:2013年2月17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黄某从揭阳市某大酒店饮酒后驾驶悬挂假牌号为粤某某号的丰田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粤某号,车主黄某)离开,途径榕城区谈浦路东山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肇事后黄某驾车逃逸,致陈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调查,交警认定,黄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黄海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公诉机关提供的某酒店消费清单及证人庄某、杨某某、杨某、樊某、李某等证言证明本案发生当晚,被告人黄某先后在某某大酒店和某大酒店饮酒后,驾车离开。同时,被告人黄某在2013年2月某日讯问笔录供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为疲劳驾驶。显然,酒后及疲劳驾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的行为。被告人黄某却置法律于不顾,酒后疲劳驾驶,才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据黄某的供述,其知道碰撞被害人后,为了逃避交警侦查,驾车逃离现场,且逃跑过程中,不仅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车辆,还故意走复杂路线,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据揭阳市公安局某技术大队《关于对陈某交通事故损伤后是否有生命体征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中指出:被害人被车辆撞击倒地后很可能立即陷入深度而持久的意识障碍,也即是说,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存在生命体征,若立即进行抢救,被害人完全有可能避免死亡。而被告人黄某作为一个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停车、报警、救护伤员,但其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致重伤被害人不顾,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黄某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规定,依法应在交通肇事罪第三档即七年以上量刑。
二、被告人黄某不构成自首。
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规定,构成自首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本案而言,黄某在犯案两天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仅向公安机关供述发生本案经过,却拒不承认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表明,黄某存在酒后驾车行为。显然,黄海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三、被告人黄某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1、据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案发当晚,黄某和他人先在某某大酒店饮了6斤洋酒,后和朋友在某大酒店A包厢饮了两瓶蓝带马爹利,一瓶3斤,一瓶1.4斤,黄某酒后开车发生本案后,为逃避公安机关的酒精测试,在案发后两天才投案,致公安机关无法进行酒精测试,无法认定黄某是否存在醉驾行为。显然,黄某故意逃避酒精测试行为,是要逃避法律重罚,其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2、据黄某供述,案发时其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车辆上路行驶,案发后,为了逃避侦查,其故意走复杂路线,且拆装车牌,将假车牌扔掉。黄某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表明其犯罪后主观恶性极端恶劣,依法应严惩。
3、据黄某供述,案发时,其处于极度疲劳,黄某作为一个具有驾驶资格驾驶员,明知身体疲劳,且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也严禁酒驾及疲劳驾驶的行为。黄某无视法律规定才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黄某的行为应受到严惩。
4、案发至今,被告人黄某没有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任何赔偿,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依法应从重处罚。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采纳。
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信潮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刑期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服判,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