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险法律事务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的规定。该规定体现为:权利人可选择行使请求权对象、时间、内容。该权利的滥用容易产生违背公序良俗、诚信原则的的问题。如不当得利、重复赔偿、骗取赔偿等。同时权利人选择行为会对其他责任人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如时效问题、债务豁免问题,《人身损害解释》认为豁免债务后,在其他债务人产生同样效力;但最高院侵权法研究组学理认为:在某责任人偿付后,权利人不得免除其中部分责任人的债务,若连带债务人间责任份额不确定的,权利人可免除某个责任人的责任。《201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湖北省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认为应坚持必要共同诉讼原则将未诉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只是在实体判决时不对其判决责任,也不能执行其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16条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为此,实务中发生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是按《人身损害解释》规定的原方法计算,所得数值累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人身损害解释》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实际是提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6条逻辑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或死亡,其未来家庭收入必然减少,所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财产性赔偿,未来收入中本应包括用来支付被抚养人生活开支,故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包含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的。
三、《侵权责任法》第34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侵权责任的主体及无过错责任规定。联系到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对应关系,极其宽泛的涵盖各种职务行为关系。最高院侵权法研究组学理认为:“执行工作任务”判断的外观化标准,对于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超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只要从行为客观上受害人不能认知的,仍可构成用人单位责任。
四、挂靠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挂靠关系下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无论是有偿的挂靠还是无偿的挂靠形式,均有可能存在获利的情形,且挂靠企业一般要求挂靠人依法经营,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支配权体现。挂靠车主及驾驶员实际上可界定为工作人员,挂靠自主经营行为也符合“执行工作任务”外观化的标准,挂靠行为也是广义上的“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当然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由被挂靠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五、对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性质是明确的,随即产生了那些人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实践中把握为近亲属,即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这些人有否顺序问题?是否任何人均可提出请求?最高院侵权法研究组学理认为:应遵循《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的精神分为第一、二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