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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辅导: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未成年人资格限制

在我国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即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但特殊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劳动者身份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限制

一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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