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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违法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李海英律师
【案情】

  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陈某承包了五块集体土地共3.6亩。2008年,因陈某夫妇外出打工,土地抛荒,陈某所在村委会未经陈某夫妇同意,即将其中两块土地共1.5亩调整给同村颜某耕种。2010年,在淮安市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规范管理工作中,村委会工作人员将该1.5亩土地登记在颜某名下,并于2010年3月12日以格式合同填写了颜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其中颜某承包土地包含上述1.5亩承包地。今年春节期间,陈某得知其承包地被登记在颜某名下后,即找到村委会要求返还该承包地。村委会处理未果,陈某遂将村委会、颜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1.5亩承包地。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期内村委会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将陈某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了颜某,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侵犯了陈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颜某将1.5亩承包地返还陈某。

  【评析】

  本案涉及到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进行调整的问题。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对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有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发包方不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承包地,应认定为该行为违法。针对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分“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两种情形作了规定,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方都有权请求返还承包地。

  本案中,村委会在土地承包期内未解除与陈某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擅自将该承包地调整至颜某名下,显然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颜某应将承包地返还陈某。

摘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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