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交付义务
小王与小朱于2011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这份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某村18号201室房屋由小朱负责在一个月内出售,并将房款中的人民币40万元支付给小王。同时,双方另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协议除了与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一样,另外增加约定如果一方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 一年之后,小朱只给了小王32万元,还有8万元未付,于是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朱支付剩余的8万元,并且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作为小王的代理人,律师向其告知本案存在违约金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原因有二,一是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上并没有违约金的约定,而法院一般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二是双方约定的10万违约金过高,即使法院支持也会做相应的调整降低。最终,为及时拿到剩余的费用,小王选择了与小朱调解,只主张了8万元的剩余费用。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出现两份不一样的离婚协议时,法院一般采纳签订在后的一份协议,如果两份协议签订时间一样,法院一般采纳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协议,本案即是这种情况。这个案件提醒当事人,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确实办理了离婚手续为条件的,而且双方对财产方面的约定,一定要协助民政局备案的那份协议中,且违约金也务必要约定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