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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广东东莞)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东莞市上年度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138元*6月=1282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倍=4913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以上三项均由社保支付。如果未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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