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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入宪,你着什么急?
发布日期:2004-07-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刚刚完成了对宪法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将“三个代表”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列成为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这也是此次修宪在理论界引起争议最多的地方。持不同意见者主要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而宪法则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将一个党派的思想写入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等于是将一个党派、组织的思想上升为了这个国家全体国民的意志,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我倒认为这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一个简单的反驳就是,既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些不同时期党的指导思想可以写入宪法,那么今天党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为什么就不能入宪?同样,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宪法中甚至还包括了对于基督教信条的认可,更不用说伊斯兰国家宪法对于《古兰经》教义的尊奉了;既然一个教派、教会的信条可以成为宪法的内容,一个党派的信条写入宪法也就不是什么很特殊的事情了。事实上,每个时代都会在历史上为后人留下自己的烙印,而无论这些烙印是什么;法律作为这个社会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这种烙印的象征。再者,就像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那样,宪法应该规定社会、政治生活中那些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原则、信条,最终极的真理,如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的是这些原则、信条和真理,那为什么不应该写入宪法呢?

  因此,对于法学界而言,重要的不是“三个代表”这个术语是否应该入宪,而是这个术语所代表的思想是否真的是社会、政治生活中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原则、信条,最终极的真理。那么上述问题就转化为了如下的问题:究竟应该由谁来判断如上命题的真假?如果写入宪法的宗教信条的含义仍然需要由教士来最终解释,那么这个国家就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而仍然是一个宗教所控制(至少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同样,写入宪法的党的指导思想如果需要党的最高委员会做出最终的解释,那么这个国家就仍然还是一个党治的国家。在一个法治国家,它需要谁来解释?

  问题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法条了,所以它需要法官来解释,或者需要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来解释,尽管解释者本人可以是这个党的党员。简单的问题被对“三个代表”入宪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们复杂化了,他们从一种意识形态或某种教条出发来看这个问题,而放弃了自己应该坚守的价值中立的立场;而无庸置疑的是,法治国家的法律当然应该由法官这样一个独立的阶层而不是任何跟法律没有关系的人来解释和适用,但这并不影响某个党派可以控制作为法官的本党党员的政治信仰,并最终影响到他对宪法、法律的解释。我想,任何一个党派都会同意这一点的。

  所以最终我们发现,宪法的内容应该是超越任何宗教或党派的信条和利益的,它是作为一个人最基本需求的最基本反映,是一个国家悠久历史文化成果的积淀,它不可避免地会带有道德、伦理的色彩,它是人们基本价值判断的汇总。任何争议,无论多么复杂,最终都会化约为一个简单明了的“常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宪法无非就是这些“常理”的汇集而已;而我们之所以需要宪法,无非是为了给这些“常理”找一个合适的栖身之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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