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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获得谅解免予处罚
发布日期:2013-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2011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xx县X小区大门口,因生活琐事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xx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犯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60万元损失。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获得谅解免予处罚
案情介绍:2011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xx县X小区大门口,因生活琐事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xx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犯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60万元损失。
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复印了卷宗材料,在阅卷后了解了案情,建议被告人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争取得到谅解书。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律师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建议法庭考虑到本案是因为家庭矛盾所引起。二、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情节,有法定的从轻情节。2、受害人带人到被告人的儿子家闹事,并且用刀刺伤了被告人的儿子,被告人护子心切,才随手打了被害人两巴掌,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
在案件庭审后,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14万元,被害人也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家庭矛盾所引起,被告人能够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拿到判决书后,被告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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