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认定主犯,一审获得轻判
案情介绍: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某日,被告人陈某荣、李某球与被害人温某某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某荣、李某球将被害人温某某带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某黑网吧关押。期间,被告人陈某荣纠集被告人潘某、刘某,潘、刘又纠集梁某、韦某和黄某等人到上述网吧。被告人陈某荣、李某球用电线捆绑被害人温某,并与上述其他五名被告人一起对文某拳打脚踢,造成温某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情分析与评析: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是因被告人李某球的多次严重暴力伤害而死亡,被告人陈某荣的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2、被告人陈某荣是自首,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陈某荣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荣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陈某荣与李某球提起犯意,纠集他人作案且积极实施犯罪,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采纳陈某荣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
案件的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陈某荣翻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