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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财物状况知情权全面保护符合立法目的
发布日期:2013-12-24    作者:刘永超律师
       股东查阅公司财物状况知情权全面保护符合立法目的     有公司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得出的结论是,公司各股东就公司财物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查询应当仅限于财物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应当进行法律限缩解释,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无权要求查阅。     从立法目的看,公司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是为了保障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分红等权利,如果不能查阅会计凭证则无法正确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无法保障股东的经营决策、获得股息红利等权利。为此公司股东为了真正实现对公司财物状况知情权,应当享有上述财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查询权利,现实中,公司古东的上述权利也是为司法机关所支持加以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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