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一直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两名股东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的30日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给股东查阅。
海盐县某房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成立之初,章某出资75万,占投资比例的15%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股东。2001年6月,海盐县另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房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吸纳A公司参股,并修改公司章程,确认A公司为股东,其出资额占30%。2001年8月,章某向公司提出股份转让报告,后房产公司股东大会也通过了章某股份转让的决议,但章某股份转让事宜却因故一直没有办理。2007年10月和11月,A公司与章某分别向房产公司发函,要求查阅被告财务会计帐簿和相关资料。然而房产公司一直没有答复。今年年初,A公司与章某共同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的一种。本案中章某自房产公司成立时即为公司股东,之后章某虽然递交了要求股份转让的报告,但实际并未经一定程序将其股份进行转让,因此从法律意义上仍是房产公司的股东;A公司是房产公司成立之后增设的股东,其股东地位也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鉴于A公司是中途入股,其查阅权宜限制在其入股后。据此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A公司查阅2001年至2007年度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应的会计帐簿;提供给章某查阅自公司成立时起至2007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应的会计帐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