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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停车费的涨价是否要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是否要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物业对停放在小区道路内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属于业主共有的权利,业主应该对其进行共同的管理。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之外,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只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鉴于小区内停车费涨价,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无需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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