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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涉嫌强奸罪案的 辩 护 词
发布日期:2013-12-22    作者:王振兴律师
贾某涉嫌强奸罪案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驻马店刑辩律师王振兴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1,被害人在陈述中说,自己能喝三杯白酒,而案发当天被害人才喝了一杯多白酒,当然不会喝醉。被告人也证实当天被害人没有喝醉。
2,关于本案几个证人的证言。
首先,宾馆服务员钱某说被害人好像喝醉了并不十分肯定其判断的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扶着进房间的。事实上,两人下车后,被害人对被告人说,怕熟人看见了,就趴在被告人的肩膀上,两个人相互扶着走进宾馆,并不是被害人喝醉了。
其次,出租车司机孙某说被害人喝醉了,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1)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是坐三轮车去的农机宾馆,而不是出租车。
2)纵观本案材料只有杨某提到被告人打电话叫出租车。但是公安机关其的询问笔录的时间是从201011121602分到201011121630分,而出租车司机孙某的询问笔录时间是从201011121633分到201011121714分,也就是说从公安机关掌握二人是坐出租车到宾馆的线索到找到这辆出租车,再到找到出租车司机,并且对其做询问笔录,仅仅只花了3分钟的时间。辩护人惊叹公安机关此时的办事效率真高,高的让人难以置信。
3)假如被告人曾经打电话叫出租车,但是本案并没有被告人与出租车公司的通话记录,能够印证二人是坐出租车到宾馆的。
最后,烧烤店老板娘李某说被害人喝醉了,但是被害人吃完饭之后还给李某说,电车没电了要充电,还亲自把电车从外面推到屋内充电。显然,被害人当时并没有喝醉。
3,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现场勘验笔录表明,现场并没有收集到任何物证,比如说床单上的精液或者精斑。鉴定结论表明,在被害人的阴道内也没有被告人的精液。两个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在被告人射精的情况下,床上为什么没有精液或者精斑,被害人的阴道内为什么没有精液或者精斑。唯一的解释是,正如被告人供述中说的,发生关系之后二人先后去洗澡了。从这一点可以证实,当时被害人不是处于醉酒状态,而是很清醒,知道去洗一洗。
所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喝了酒之后,控制不住内心的兴奋在半推办就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作全面分析。
二、从双方平时的关系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有不正当关系,或者说相好的,或者说情人。
1,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认识两三年了,是相好的,经常请被害人吃饭,并且与被害人发生多次性关系。每次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总会向被告人提出要求,或者充点话费,或者要一二百元钱。
2,在被害人陈述中说,当天给张某打电话把事情告诉她,而张某说,喝醉了开个宾馆,干吗大惊小怪的那有啥。这也可以说明,张某知道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开个宾馆,发生性关系也很正常。要不然,张某这样说就很不正常了。
3,在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公安人员问张某知道不知道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怎么认识的,回答说不知道。而事实上,被告人与被害人正是通过张某才认识的,这一点被害人陈述中已证实。张某可能基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没有实事求是作证。但是公安人员问,被告人与被害人什么关系时,张某说,被害人在她面前夸被告人这好、那好。有一次十点多被告人还给被害人发短信。言外之意,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
三、从本案告发的原因分析,当天发生关系之后由于被告人没有给被害人充话费,被害人很生气,但是当时并没有报案,给张某和女儿打电话。其女儿看到母亲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报了案。其实报案并非被害人的本意,只因想要点话费,而没有得逞,比较恼怒。这一点从后来被害人及其女儿向被告人要三十万元也可以得到印证。所以,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及其女儿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向被告人索取巨额财物。证人张某及任永军可以证实被害人及其女儿向被告人索要三十万元,并许诺向公安机关申请撤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的关系,结合其他因素,可以分析出二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辩护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驻马店王振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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