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公司法辅导: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3-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董事、监事、经理共有的义务
首先是忠实的义务,包括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职务谋取私利,不能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也不能侵占公司的财产;其次是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和商业秘密;最后是赔偿义务,因违法或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和经理特有的义务
首先禁止非法借贷的义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次,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债务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后竞业禁止的义务,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未经股东会同意,或章程规定,不得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
根据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如果必须增减资本,应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对增加资本,法律限制的并不严格,但是如果减少注册资本,法律要求必须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具备时,可以依法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详细内容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