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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02-19 作者:
连会有律师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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