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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探幽
发布日期:2013-12-19    作者:110网律师
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事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更说明了国家对企业风险管理控制的重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控制的重要环节,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建设也深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关切。本文对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探讨,将围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展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价值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美国,70年代传入欧洲,至80年代形成完善的体系。它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在我国,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就已明确规定大型国有企业须设置总法律顾问。但是随着《律师法》的实施,国企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一度陷入了沉寂。直到200461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施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才又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这样的一个历史变迁,使我们不禁要去拷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所在。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背景
七年的时间,我国经济与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的企业也经历了无数风浪,对制度价值的探求可以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背景开始。
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入世,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直到现在,入世的冲击还在不断的考验着我们的企业。在西方国家,由于竞争已基本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大多数企业只能赚取合理的平均利润,因此,企业更多的是考虑如何避免风险。在发达国家,大型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制度。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有48%的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英国为29%、西欧发达国家为21%以上。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企业总法律衾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化解了企业经营中,特别是重大决策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此,要实现经营国际化,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我们需要迈出的第一步。
2、企业总法律顾閮制度是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大量的事实表明,企业法律风险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善,具体表现为监管机制缺失、权限设置混乱、信息反馈不畅和风险责任不明。据统计,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形势不可谓不严峻。即便是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的同年12月份,还是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中航油”事件。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进行违规期货操作达一年之久,至事发时已造成5.5亿元的巨额国有资产亏损。血与泪的教训,终使管理层痛下决心建设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3、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内部分工专业化的需求。企业经营的拓展与市场的扩大,日益要求企业内部分工的专业化。而以往的企业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步伐。大部分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都是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完全没有实现法务工作的专业化。尽管少数企业拥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但无论是法务人员的权威性,还是风险控制的制度化,都还处于较低的层次。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恰恰很好的弥补了这些不足,真正实现了法律事务专业化的目标。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深远影响
在上述经济全球化、分工专业化的背景之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仅肩负了重要的历史使命,而且也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深入。一方面,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他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其较高的级别与职位,确保了企业法律风险预防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就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而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失为一剂标本兼治的良药。
2、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先生说,“有效的法律部门和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能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对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来说,的确如此。欧洲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事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对经营决策提出否定意见,但同时也注意应该怎么办,采取何种措施可以实现经营决策目标、合理规避法律的技术。他们不是单纯为企业老板和业务部门解答法律咨询,而是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企业做好有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这种将法律风险防范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对于防止或尽量减少引发纠纷的因素,减少企业法律诉讼纠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意义上,企业总法律顾问成为了企业的管理者,由此也实现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产生企业利益和权力的重新分配。只要看一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限,就可以明了其对企业经营管理所产生的震撼效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破了原有的利益结构,实现了企业权力结构的合理化。正如一位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所介绍的那样,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的业务部门实际上起着即关键又微妙的作用。“这些业务部门通常不愿接受法律部门的参与,而有时法律部门会被认为是一个具有管制性的团队,因为有时法律部门意见更多的是形成障碍,而不是解决方案。因此,这些业务部门会十分留意,确保法律部门的任何参与不会减缓业务部门的工作进程。但与此同时,这些部门也会寻求法律部门最大范围内的认可,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转移一部分责任或避免承担责任”。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实践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169户中央企业中有41户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有29户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2%。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还在所属的子企业全面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69户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1万人。与往年相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与案值均有所下降,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可以说,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已经初现成效。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带来的深刻变化
    从宏观角度讲,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使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由救济型向预防型转变。用“救火队员”来形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前的企业法务人员一点也不过分,在没有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预防机制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对法律风险只能是疲于应付。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改变了这种局面,在法律工作中强调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杜绝了简单的事后救济。同时,企业建立并完善了法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实现了法律风险管理由救济型向预防型的转变。
2、由参与型向管理型转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强调法律工作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好法律关”,法律工作不再囿于事务性,而是上升到了创新理念,总结、提升管理经验,规范管理流程和明确管理模式的高度,充分发挥了法律的监督保障作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融入经营管理之中,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保证了经营决策的法律正确性。
3、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了内外兼修的工作方式,在偞好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皔同时,也将法律工作的领域延伸到客户关系、政府关系和投资关系。正是这些举措,开阔了法律工作的视野,拓展了法律工作的领域,建竏起了开放的法律工作模式。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使法律风险管理手段进一步精细化,即提升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又强化了管理职能,形成了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内容
在产生上述深刻变化的同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也极大的丰富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风险细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化解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对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实践作一番考察。[]
1、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2003年,南航正式下文成立法律部,作为公司独立的二级管理部门。同时,其法律部又划分为若干专业部门以利于法律工作分工负责和协作。更为重要的是,南航于2004年把总法律顾问确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决议正式写入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此法律工作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力得以有效提升,也为南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创造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南航将合同管理作为内部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和突破口,利用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合同签定的权限和流程,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逐渐纳入了规范运作的轨道。其主要措施有:1)总结借鉴先进经验,颁布合同管理制度;(2)研发、应用合同管理系统,实现了合同规范化;(3)明确合同签订权限,在严格的授权程序保障下,杜绝权力滥用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3、重大投资合作项目跟踪参与。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主动参与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和决策,才能发挥风险防范应有的作用。为此,南航建立了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对每项重大决策,除有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外,形成以法律、财务、规划和业务部门组成的会签制度,而且赋予法律部对项目的一票否决权。以此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和经营。
4、纠纷集中领域提前介入。未雨绸缪。销售代理人欠款纠纷和航班延误是南航的纠纷集中领域,对于这些纠纷,南航进行了重点研究,形成了一整套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的基础方案。工作重心的前移,大大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即使是纠纷不可避免,甚至出现诉讼,南航也能有的放矢,在案件处理中占据积极主动。
不同的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可能并不相同,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的工作思路与原理应该是相通的,在此意义上,南航的创造性实践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好的经验。
三、企业外部法律风险防范支撑体系建设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需要内外兼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核心,而且也构成了企业外部法律风险防范支撑体系建设的基础。在此,笔者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外聘律师的合作为模型,探索企业外部法律风险防范支撑体系的一般路径。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互补性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雇员,属于企业高级职工,专门为本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从事法律服务协调工作。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面向全社会服务,侧重于诉讼。在欧洲,法律顾问与律师作为两种不同的职业,双轨并行,互为补充,[]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企业外部法律风险防范支撑体系的建设,正是得益于两者之间完美的互补性。
1、工作范围的互补性。一般说来,律师接受企业的委托,主要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其工作往往具有针对性,如诉讼、仲裁等。而企业的法律工作,除了诉讼、仲裁和调解之外,还有更多的基础性工作,如合同管理,工商登记,企业的对外谈判,担保贷款,企业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管理。法律顾问的职责正是全面负责处理这些日常经营法律事务。特殊性与基础性,针对性与全面性,外聘律师与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2、知识结构的互补性。从知识层面讲,法律顾问是即懂经营管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他们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的专长一般都限制在与企业日常事务相关的领域,使得他们发挥作用的领域较窄。相较之下,外聘律师则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较广的特点。加之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其成员各有所长,这使得律师事务所在许多方面都拥有专家,从整体上形成了一定的优势。从实践来看,尤其是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法律顾问与当地律师存在着更大的互补性。
3、运行机制的互补性。外聘律师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不如企业法律顾问充裕,没有企业法律顾问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且他们只能凭借企业提供的有限资料来服务企业。而企业法律顾问每天工作在企业,随时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企业的每一个问题,一旦发现有引起法律纠纷的苗头即可及时处理。这种互补性,使得两者很容易展开密切的合作。同时,外聘律师不是企业内部人员,他们不受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机制相对来说较为灵活。对于案件的处理来说,这种稳定与灵活通常都是必须的。
4、人力资源的互补性。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与司法执业资格考试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从一开始,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就有着强烈的互补性。好的法律顾问可以改行做律师,优秀的律师更可以加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法务人员,法律顾问与律师行业之间完全可以建立起有效的人才流动机制。在国外,以法国为例,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只要辞去企业内部职务,可以不用经过其他考试,直接到律师公会登记转为律师。在我国,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人才交流也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实践。
(二)企业外部法律风险防范支撑体系建设示例
以上述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多层次、多角度的互补性为基础,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防范支撑体系。在此,笔者主要从企业的角度展开探讨。
1、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其制定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指南》中建议,“总法律顾问应制定一套与企业外聘律师的合作方案,……。在所有情况下,外聘专业人士的工作均应由总法律顾问和具有相关专长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和协调。”[]一方面,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制定一套外聘律师合作方案,以提高双方合作的规范化程度;另一方面,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规范律师管理工作。此外,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专长、信誉及服务质量等状况,还可以建立企业自己的律师信息数据库,以便于将来的选择聘用。
2、开展广泛深入的科研合作。在企业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方面,企业应当注意借用“外脑”,有效发挥外聘律师的补充优势,以建立企业外部法律支撑保障体系。以湖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为例,他们建立了以当地律师事务所为补充的外部法律支撑保障体系,使得企业防范重大经营风险、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的能力大大增强。这也实践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指南》中的要求,即“就实施经批准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计划中的专业问题获得有关外部法律专家的支持”。
3、实现企业与律所的资源共享。这种共享一方面是信息的共享,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与外聘律师构建一个平台,以实现双方商业信息与法律信息的共享。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信息,常常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提前化解风险。而企业提供的最新商业动态,经过外聘律师的再次审查,也实现了经营管理的再把关。另一方面是建立在双方知识结构互补性基础上的知识的共享。通过外聘律师所提供的专业知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少走弯路,迅速提高工作效率。
4、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才交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人才交流,不仅仅是两者之间的人才流动,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互动的人才培养。为了全面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派出人员到企业观摩。而为了培养自己的专业人才,提高法务人员的办案能力与职业素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完全可以派专人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学习。另外,在实现互动交流的基础上,双方还可以就企业内部法律培训展开合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健全与完善这项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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