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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总则:支配权
发布日期:2013-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

a、客体特定。

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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