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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3-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

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3)权限、权能、法益。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

A、权限。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它更接近于资格,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

B、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C、法益。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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