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家人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王某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庭审,本人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蒋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实施了阻碍警察依法办案的正常执法行为,但综观本案,王某采取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当时王某喝了不少酒,又因女友提出分手万分痛苦,难以控制情绪,警察拉其上车时按压他的头部至警察腿部,导致他呼吸困难,无法表达,他才咬了警察的腿部。此外经查蒋警官的腿部咬伤大约两公分大小,没有溃烂出血,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此外案发时已经晚上6点多,现场人不是很多,被告阻碍的是警察一般执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作案时有精神分裂症并有饮酒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时被告人处于发病期,整体精神状态功能紊乱,认知能力欠缺,行为控制能力较弱。此外,被告人由于受到失恋打击,喝了很多酒,案发时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饮酒不属于法定从轻理由,但被告人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有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显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是被告人一时冲动,一时兴起,并没有预谋,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从另一方面看,被告人阻碍执法也是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一种辩解,被告人由于警察按压其头部至警察腿部高度,导致其不能呼吸,无法表达,出于自然反应而咬了警察。这种一时过激的行为也印证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王某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王某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遵纪守法,待人真诚,孝敬父母,与人相处和睦,在此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案发时被告人王某还不足20岁,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相恋三年多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并且不再与他见面,他接受不了这样沉重的打击,才做出去女友家闹事的傻事。加之被告人王某小学肄业,受教育程度较低,此次犯罪纯粹是一时头脑一热,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偶犯。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希望社会给予年轻人予以包容。王某是家中唯一的儿子,是家中的希望,恳请法庭为年轻人的未来着想,给予王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量刑上对其减轻处罚。
四、 被告人王某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他也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会见时他曾表示,要知道自己闹事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那天就不会喝酒,就算失恋也应该理性的面对,并且表示好好接受教育改造,出来后重新做人。因此再次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王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家庭和社会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吴楠 律师
2013年9月18日